同股不同权
这种股权权利的分配主要在欧美国家较多,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应用尤其多。最常用的方式就是AB股制度,向投资人发行的是A类股份,1股1票投票权,B类股呢,1股10票投票权(也有20的),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
风险投资虽然发展了数十年(如果再追溯,航海时代的航海活动就是风投的雏形),但是在互联网领域才迎来了爆发的应用场景,互联网领域广泛出现了前期投资大,盈利不清晰,但是用户规模发展迅猛的特点,这种经济形态形成的商业模式迥异于工业时代的经济形态,只要有技术,用资金(自有 贷款)购买土地和设备,生产出产品就能产生收入,就有了盈利,所以那个工业时代的融资模式是债权模式,但是到了互联网时代完全不一样了,大量的融资,但是看不到盈利模式,贷款模式已然不合适了,所有风投为代表的股权融资模式就起来了,但是经过多次融资以后,创始人团队的股份早就被稀释得所剩无几,丧失了对公司的控股权,但是这种经济形态的商业模式对创始人和团队的依赖远大于工业时代的企业,创始人没有了控制权,但是企业的盈利模式尚未成型,基于这种现状双层股权结构就起来了。
双层股权结构把投票权和分红权完美的分离了,而在此之前用的是多层级的公司交叉持股的方式来达成这个目的,结果就是股权结构极为复杂,比如安邦,这种复杂的结构在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应用的最为盛行。双层股权结构就完美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而且股权结构更加清晰。
案例1、京东刘强东持有京东15.8%的股权,但是却牢牢的把控住了公司的控制权,拥有80%的投票权,因为刘强东持有的是B类股,1股拥有20票的投票权。那么刘强东的投票权为:
(20*15.8%)/(20*15.8% 1*84.2%)=80%
案例2、百度李彦宏持有百度股份为15.9%,都是B类股,每股10票投票权,其余投资人都是A类股,每股10票投票权,李彦宏总计拥有投票权为:
(10*15.9%)/(10*15.9% 1*84.1%)=65%
案例3、谷歌、脸谱公司谷歌在上市的时候,佩吉、布林、施密特等公司创始人和高管持有B类股票,1股有10票投票权,在2012年的时候谷歌甚至发行了C类股票,也就是优先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投票权,所以虽然谷歌的股本在不断壮大,但是创始人的投票权却丝毫不受影响。
脸谱公司的创始人扎克伯格在公司上市时也使用的了AB股制度,扎克伯格持有B类股份,1股10票投票权,并且和主要股东签订了代理表决权,进一步巩固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总结:AB股在中国是没有实施的,因为公司法是规定同股同权的,京东、百度都是离岸公司才有AB股制度设计的,不过我们也有变通的方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不同的投票权,这个就是变相的AB股制度,但是上市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到资本市场都得改回来。
现在科创板有很大可能性会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企业上市的,制度空间进一步打开了,科创板的实施 ,对创业企业来讲多了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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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多元化的背景下, 公司发行的股份突破了“一股一票”的限制。向公司内部人发行高级表决权股, 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低级表决权股, 既满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 又满足了创始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需要。
二、双层股权结构与“一股一票”。随着公司融资多元化, 单一的普通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为适应客观需求, 公司法实行类别股制度, 允许公司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 例如允许公司发行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优先于普通股的优先股 。
双层股权结构 , 又称双重股权结构, 二元股权结构 , 是相对于单一股权结构而言的一种非常规股权结构。在单一股权结构下, 公司发行的是具有同等表决权的普通股, 所有股东均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双层股权结构通常发行两种以上类别的股份, 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向公众投资者发行普通股, 并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而向公司内部人发行超级表决权股, 并附着数倍于A类股的表决权 。另外, 公司还可以向普通股股东发行无表决权股或限制表决权股, 而向公司内部人发行“一股一票”的普通股又或者规定公司内部人持有的股份在某些事项上享有特殊的表决权 。无论上述何种形式, 双层股权结构的实质就是具有不同表决权的类别股。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好处。双层股权结构在满足创业者融资需求的同时, 又保持了他们对公司的控制权, 与战略新兴产业轻资产、重人力资本的特点相契合。同时, 还能够帮助企业更有效地防范恶意收购的风险, 从而使管理团队可以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利益的长期战略。
在股权制度上,同股不同权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这次小米在港股上市,作为港股第一个实行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不敢说这是多大的变革,但至少会成为一个具有比较标志性的事件,成为港股吸引科技类创新公司的重要举措。那么为什么同股不同权对于上市公司有什么好处呢?
第一,同股不同权,有利于初创团队掌控管理公司,保持公司的初心不改。对于一些初创公司,尤其是高科技类的公司,初创团队的创新能力是这个公司的核心。记得电视剧《亮剑》中有这样一句话:一个团队的气质来源于首任长官,首任长官的气质就是这个团队的灵魂,即便是将来首任长官离开了,这个灵魂仍然存在。所以说同股不同权制度就能够让管理层用少量的资金实现对公司的整体控制,从而保证公司按照原有的发展思路,继续发展下去。而不至于因为上市导致股权结构变更,使得公司的发展方向迷失,失掉本心。第二,同股不同权既有利于上市公司融资,也有利于防范二级市场的恶意收购。上市公司之所以选择上市,根本目的在于融资,只有获得资本的关注和支持,才能够加大投资,促使企业良性发展。所以说实施同股不同权,AB股制度,既保证的上市公司能够在股市这个平台获得融资资金,同时也能够防止一些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通过恶意收购,扰乱股权结构,继而影响公司的经营行为。万科的宝能事件就是这样鲜活的例子。
总之,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施行,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也有利于市场吸引更多优质的公司上市,在一定程度上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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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股权结构能够保证创始人股份稀释到0.1%也不会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四种方式,第一是多层股权结构;第二种是协议控制;第三种是董事会设计;第三种是AB股设计;下面分别来讲:
一、多层股权结构设计控制法
假设目标公司是A,是运营的载体公司;
在A公司之上设计一家100%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B;
B公司就100%控股了A公司
B公司的普通合伙人(GP)就是创始人,持有0.1%的股份,其他的投资人/投资机构都作为LP放在“投资平台”上。
有限合伙企业B的管理权在GP身上,也就是创始人身上,创始人就控制了A公司。具体还有其他变形结构,大家可以举一反三,这里不细讲。
二、协议控制法
1、一致行动人协议:创始人和所有新进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
2、委托投票权:创始人和所有新进股东签订委托投票协议,也可以确保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三、董事会设计控制法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创始人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增加董事会席位以及新进董事必须得到创始人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必须得到创始人的同意。通过这种方式也能保持控制权。阿里巴巴用的合伙人就是类似这种模式。
四、设计AB股制度
其实AB股制度是关于投票权的,同股不同权,A股为普通股,1股1个投票权,但是B股1股可以相当于10个甚至20个的投票权,我们的公司法里面是规定同股同权的,虽然前段时间出个新闻说是可以对某些创新性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的制度,但是公司法毕竟没有改,在实践操作中有障碍,但是这也是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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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有马甲公司是一致行动人,你不知道
也可能这个公司药丸,大股东跑路了